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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江溯副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17

 617下午3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江溯老师于在文治2楼会议室 “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自我负责”为主题,给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我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董邦俊教授、周详教授、梁国良教授、彭峰教授、刘代华、李正新等老师与各专业的同学一起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童院长对于江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接着,董教授对江教授的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和学术观点做了简要介绍。

讲座内容从德国刑法和中国刑法中的几个案例展开,引出“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自我负责”这一理论。该理论弥补了之前诸如被害人同意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的不足,主张在自由的法治国家,每个人都不需要对他人行为的结果负责,只需对自己负责。认为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被害人自己实施行为,结果是自己导致的,没有必要也没有根据让行为人承担这一后果,被害人需自我负责。然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都无需负责。若要行为人不承担被害人的自陷风险的责任,需满足若干条件,其大致可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个方面。客观条件主要指被害人是处分法益的主体,即被害人能够自由处分该法益。主观条件则要求被害人具有自我负责的能力,被害人在处分时主观上没有瑕疵等。关于危险的认知情况,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实法律的判决是复杂的,更多的理论适用需要依据现实情况解决,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自我负责”的探讨,国内外都还在继续深入和持续研究中。

在讲座之后的自由提问环节中,现场的老师及学生针对自己的疑惑和观点向江溯教授进行了提问,江教授认真逐一予以解答,双方激烈争锋,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董邦俊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总结,他提到:江教授的讲座很好地将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德国经典案例和中国当前发生的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突出演讲的主旨;重视比较与刑事法价值观的思考,在罪责体系中实现了从关注行为人到行为人与被害人兼顾的转变;关注刑事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并通过教义学的分析,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被害人同意,客观归责说以及被害人教义学进行了辩证分析,深挖基础,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应该采用“被害人自我负责”学说,并论证其可行性条件;结合实践案例对“被害人自我负责”以及例外进行了详细探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整个讲座内容充实,充满思辨和缜密的逻辑,有破有立,细致论证,十分精彩。

此次讲座让现场各位一同领略了江溯教授的博学与慎思,并为我们今后刑事法的学习带来了一阵清风,提供了一种思路。大家以经久不息的掌声表达了对江教授所做精彩讲座的钦佩与感谢,相信在座各位听完此次的报告讲学定是获益匪浅,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亦会有很大帮助。

                    (云顶国际集团游戏app新闻网络中心 记者:叶思敏 编辑:文育娟 图片记者:覃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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