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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港澳刑事司法学术周”之“内地与香港的刑事司法秩序与制度”讲座开讲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16

(通讯员 苏乐弦、王博宸、申金磊)41日下午,我院在文治楼二楼会议室举办“港澳刑事司法学术周”第一场讲座。本次讲座以“内地与香港的刑事司法秩序与制度”为主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首席检察官、法学博士沈仲平教授主讲。我院院长夏勇教授、副院长苏彩霞教授出席了本次讲座。

沈教授首先指出了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他用简洁的“Four words”来定义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地区。”他强调:“解决法律制度问题,不要用香港的眼光来看待内地问题,更不能用内地的眼光来看待香港,若单纯引入外国制度,带来的就不是改革而是革命。”

接着,沈教授从政治和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刑事司法程序等多个角度切入本次讲座的主题,全面分析了香港与内地在制度上的异同。在政治和法律体系方面,沈仲平教授指出了两点不同:“第一,在香港,违法即是犯罪,而在内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往往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第二,香港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所有的刑法规范分散于其他不同的法例之中;第三,香港实行的是行政主导下的三权分立。”从基本原则问题切入时,沈教授肯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作出的更为保障人权的修改,其中着重谈到了取保候审权利的问题。在刑事司法程序的问题上,他引述自身经历,通过阐述香港律政司的职权,从检举、立案、调查、逮捕、公诉、审判、上诉这七个环节中进行了详细的对比。

反腐败作为沈仲平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在讲座过程中反复被提及。他通过检举职务犯罪的个案分析,进一步对比了香港与内地在刑事司法上的异同。在对职务犯罪提起公诉的程序中,香港与内地在时效、刑事司法管辖制度和立案标准上都存在不同。而在审判环节,他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香港的三审终审制和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其中,沈仲平教授点到,要真正做到对腐败零容忍,必须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修改。

讲座中沈教授指出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的犯罪移交的刑事司法冲突问题,引发了同学们的激烈讨论。在互动环节中,沈教授一一解答了同学们关于廉政公署监督机制和法律语言的问题,并鼓励同学们独立思考,活跃思维,加强研究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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