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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会
发布人:杜焰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723

(学生记者王焱邓翠平张水迁)627日—28日,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会在文治楼二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为期两天,分别就“中国刑法的特征与特色”和“台湾网络犯罪之刑法修正沿革”展开交流。会议由我院讲师王复春老师和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曾淑瑜教授担任主讲人,杨柳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台北大学部分学生和我院部分硕博士研究生参与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天,王复春老师做了题为“中国刑法的特征与特色”的主题报告。共从三个问题点切入:首先,针对“但书”规定在犯罪判断理论结构的独特之处问题,王老师从消极层面梳理了大陆刑法犯罪概念的争议,指出其独特之处在于规定了定性和定量因素,同时从构成要件说、客观处罚条件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等学说出发分析罪量的体系化地位;其次,针对预备犯的处罚问题,王老师通过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介绍了预备犯的处罚现状,并推导出应限制其处罚范围的结论;最后,针对“兜底性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王老师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并结合“王力军案”,指出兜底性罪名的存在可能造成出入罪随意、有违罪刑法定等问题。报告结束后,杨柳副教授进行总结,认为我国正处于急剧发展阶段,新型犯罪不断发生,因而我国刑法近二十年来修改频繁。最后,两岸师生就人工智能犯罪、醉驾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第二天,曾淑瑜教授进行了题为“台湾网络犯罪之刑法修正沿革”的讲座。曾教授首先什么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应规定在专法还是刑法中”以及“若规定在刑法中,应规定在哪一章”三个问题,从定位和定性的角度解释了网络犯罪的概念。紧接着,详细介绍了1997年和2003年我国台湾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规定的修正。曾教授指出1997年台湾刑法修正中所创设的电磁记录的概念及其定性可归纳为两种,即“准文书”和“准动产”,根据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难以定性等问题,推导出侵犯电磁记录未造成财产贬损的犯罪结果因而不属于“准动产”的结论,结合2003年台湾刑法增设的36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包括无故入侵他人计算机罪、制作恶意计算机病毒程序罪等罪名),可最终得出电磁记录应定性为“准文书”的结论。最后,曾教授对台北大学法律学院的发展历程等进行简要介绍,并表示欢迎同学们前往台北大学进行交流,增进两岸友谊。互动环节中,各位师生就二维码定性等问题与曾教授积极讨论。



本次会议既让同学们深入了解了大陆刑法的主要特征,以及台湾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及其变革的过程和理由,也学习到两岸刑法的异同之处,有力促进了同学们对台湾刑法展开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同时,与会师生也通过学术交流建立了良好的友谊。会议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会后同学们均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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