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袁子轩摄影:袁子轩)11月26日上午8点,2019级博士生在文澴楼236教室举办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述课程,此次研讨会以“现代科技发展对刑法理论与实务带来的挑战”为主题,得到了云顶国际集团游戏app副院长童德华教授的精心指导,研讨会中受邀留学生参加讨论并发言。
本次研讨会采取主题汇报、评议和疑难问题讨论等形式进行。参会博士生在前期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对现代科技发展对刑法基本原则、刑事风险、犯罪主体、刑罚处罚等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研究与讨论。
博士生张澍的报告题目为《论科技发展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及应对》。他指出科技发展造成犯罪类型激增,这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挑战。他从法益保护原则、扩张性的刑法解释和多样性刑事立法等方面进行分析,他认为人工智能体的出现使得责任的内涵可能发生变化,最后总结得出预防刑法需对个别法益进行超前保护,要以审慎态度面对人工智能体带来的责任主义挑战。
博士生谷曼曼对张澍同学的汇报进行了评议。她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认为该论文挑战论述不够充分,其文中的举例有些也并非没有刑法规制;二是文中对科技发展的责任主义持肯定态度,但只提出以审慎态度面对,对具体问题缺乏充分论证。
博士生李耀宇做了题为《脑科学技术对刑事法律科学的助力与挑战》的报告。他讲到脑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催生了脑科学应用技术,他通过对思想犯、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人类学派复兴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述脑科学对刑事法律科学带来的影响。他指出一方面要根据脑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完善更新自己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要对于脑科学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规制。
博士生叶镝对李耀宇的汇报进行了评议。他指出脑科学目前的研究还属于初级阶段,他对文中犯罪证据的认定问题存在疑问,对思想犯纳入刑法规制中表示不具备现代刑法的属性,并阐述了犯罪人类学派退出历史舞台之原因。最后指出对脑科学的法律规制论述太过超前,应该更关注现实问题。
博士生史文平做了题为《论人工智能体的刑法主体地位基于刑法“人之形象”理论的分析》的报告,他主张把人工智能体作为刑法主体的观点推到极致,他从修正的理性主体、危险制造者与规范期待的人工智能行为主体地位标准,同时评述人工智能体存在理性主体、危险主体、规范一是主体三个基本的人预设来论证人工智能体可以成为刑法主体。
博士生袁子轩认为,人工智能体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人”,他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层面和该文章对于人工智能体判断标准以及人的预设两几个方面对人工智能体成为刑法上主体进行了批判,与史文平的观点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博士生尉立坤做了题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研究—以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类别为视角》的报告。他结合辅助自动驾驶汽车、高级自动驾驶汽车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三种类别,来认定其交通肇事中的犯罪主体。他认为高级自动驾驶汽车部分纳入犯罪主体,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强人工智能体,应将其评价为唯一的犯罪主体。
博士生黎欢欢对尉立坤的汇报进行了评议,她首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刑事责任表示疑问,同时认为文中把自然人和单位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是值得商榷的,最后指出人工智能体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
博士生杨博做了题为《刑民交叉视野下侵犯虚拟财产之刑法规制》的报告,他认为网络游戏中人们进行虚拟的一些行为互动获取的虚拟财产属性是多重且复杂的,他对虚拟财产的由来、定义、性质以及范围划定等方面进行解构,最后指出对于虚拟货币问题可以运用具体分析竞合的形式,可以采用财产类犯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竞合思考路径。
博士生翟艺丹对杨博的汇报进行了评议,她指出文章立意新颖,逻辑周全严密,但是题目作为刑民交叉视野,并未从民法角度给出合理的定义,同时在虚拟财产性质方面多以学者观点罗列,在范围划定内容上采取穷尽式列举,未考虑时代变迁的因素,然后对于财产局限性分析中需要观点递进来分析其局限,最后她认为竞合处理中犯罪归类前提在现实视角中需要再讨论。
在接下来的讨论环节中,同学们围绕脑科学技术、虚拟货币、人工智能体的刑法主体地位等方面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大家在立足自身理论、尊重对方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在讨论环节中,柬埔寨留学生毛支明对今天会议讨论内容提出了自己看法,他认为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他提出当前中国需要从完善网络犯罪体系、弥补刑罚不足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去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
在点评环节,童德华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童老师讲到讨论现代科技发展以后需要引入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进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理解科学技术,很多科学技术的规制问题不仅仅是法学问题,更是伦理学等学科的问题。从法律现实主义出发,理论要为实践服务,不能空谈理论,要学会更好的理解社会现实,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帮助,这使得在场同学深受启发。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同学们积极踊跃发言,各自阐述了关于现代科技发展给刑法理论带来何种挑战的鲜明观点,同学们深刻认识到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和社会基础性规范的刑法,如何发挥其自身在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回应国家、社会和公众对日渐增多的法益和民生问题所提出的更高保护要求的呼声,就成为一个更为值得思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后参会人员纷纷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汇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